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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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秦泽均

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 。1984年起从事律师职业 ,1994年牵头组建了合伙制的君合律师事务所,任所主任。现任四川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副会长,成都市人民政府参事 ,成都市人大代表,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秦泽均律师擅长办理经济诉讼、涉外商贸及非诉讼案件;对金融 、证券、期货、税务 、房地产、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事务,有深入的研究 。

在业绩累累的疑难复杂案件中 ,充分显示出秦泽均律师娴熟的法律技巧、善辩的口才 、严密的逻辑论证、深厚的文字功底和丰富的社会阅历。从业20多年来 ,认真履行职责,刚直不阿、秉公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丰富的法律理论和高超的执业水平赢得社会各界的赞誉。

副主任:郑书宏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核心合伙人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曾任检察官,1994年执业至今 ,现任成都市锦江区人大代表 、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德阳仲裁委仲裁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四川调解中心调解员 。郑书宏律师还担任了四川省律师协会保险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民营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四川省直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2011年1月入选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律师年鉴》,入选法律出版社出版的《2008中国涉外律师》,2009年8月参加由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和荷兰乌特列支大学法学院组织的“律师国际法培训”并被评为优秀律师 ,2010年入选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优秀律师实务》。擅长保险 、房地产、建筑工程、公司法务 、合同、侵权、金融 、国际贸易、刑事辩护和知识产权等领域 。郑书宏律师工作理念:以专业化、团队化 、品牌化为服务理念,以建立事前预防 、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风险防范和合规管理机制,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为工作原则 。知己知彼 ,方能百战不殆!

在房地产方面 ,郑书宏律师担任多家房地产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中包括四川东方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牡丹云锦酒店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中财信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德龙置业 、成都智地置业等多家房地产公司担任法律顾问。郑书宏律师经常受邀参加四川电视台以及成都电视台主办的案例分析和点评节目,包括四川电视台的《四川房地产》和《庭审进行时》以及成都电视台的《房产全接触》等。

郑书宏律师擅长代理金融、保险法律事务 ,先后担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法国安盟保险公司中国公司 、中银保险四川分公司、太平保险四川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四川分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四川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四川分公司、安邦保险四川分公司等保险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金融保险方面,郑书宏律师不仅代理当事人成功的处理了大量的保险法律案件,而且参加了国家保险立法的起草 、论证和相关学术活动 ,对推动国家保险法制建设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如:在1999年—2001年,参与修改《机动车保险条例》;2001年—2002年,参与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保险法》的司法解释;2003年9月 ,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有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民庭庭长参加的《关于民商案件和金融案件司法座谈会》上进行专题讲说;2003年8月在成都市鞋业同业公会受邀进行关于品牌保护与推广专题演讲;2003年9月,参与国家法律出版社的《保险实务案例丛书》的编写;2004年9月,在房地产品牌推广与保护战略高层论坛受邀进行演讲;2010年 ,在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优秀律师实务》上发表文章《酒后驾车的是与非》。

郑书宏律师对公司管理 、资产并购和涉外经济贸易非常熟悉,先后担任皇冠假日酒店、四川满庭芳餐饮有限公司、成都东方伊甸园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巨田证券公司成都营业部、中国轻骑集团成都分公司、四川港宏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独山子石化总厂独蓉宾馆、四川东方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牡丹云锦酒店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天友发展有限公司、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四川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圣地亚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南洋集团、四川巷子深酒业有限公司 、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与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 、日本电装株式会社 ,美国、香港、台湾 、以色列等国家和地区的知名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洽谈 ,创下了在短短的三个月内与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达成了3500万美元的合资合同的业绩;与日本电装株式会社、美国、香港 、台湾、以色列等多家公司达成技术合作合同,国际贸易合同 。在这些谈判中,作为中方法律顾问 ,全权负责法律事务,不仅显示了扎实、深厚 、全面的法律功底,而且也体现了沉稳、敏捷、灵活的商务谈判技巧。郑书宏律师先后参与世界五百强日本伊藤忠收购四川港宏资产 、四川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购拉萨诚信公司的股份项目。

在知识产权方面 ,郑书宏律师办理了全国首例“空中花园”专利权侵权案件,该案例被中国知识产权报、成都商报等多家媒体转载 。

郑书宏律师热心于公益事业。2005年郑书宏律师出资十万元捐助彭州市白鹿镇中心学校;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从5月12日地震发生当天到7月4日 ,郑书宏律师通过组织志愿者、购买各种物资并将其送到灾区 、亲自运送伤员 、亲自从废墟中抢救伤员以及清理掩埋受难者遗体等方式参与抗震救灾,并通过自己出资和向他们认识的人募集等方式,为灾区共凑集1500多万元的救灾款 ,同时自己捐献10万元,用于购买各种物资送到各个灾区,郑书宏律师因此也获得四川省司法厅颁发的2008年“优秀志愿者 ”荣誉;2009年元旦 ,郑书宏律师与武侯区人民法院部分法官、部分顾问单位高管以及其他律所同行一同将大量电热毯、棉絮和暖手器等取暖物资送往极重灾区北川县和县医院。至今仍捐助四川金堂土桥中学品学兼优的孩子 ,帮他们改变命运,也让自己感到快乐!

副主任:寇亚明

毕业于西南师范大学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与西南财经大学,获英语学士、经济学硕士、博士学位 。国际商务师 ,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曾长期在企业从事涉外商务 、投资与管理工作,主持参与了多项引进项目全过程工作 ,创办海外子公司,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实务经验。加入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成功代理诉讼与非诉等专项法律事务,主要服务领域为投融资、国际商务、公司并购重组 、证券、房地产与建筑、电力;工作语言为中文与英文 。

在房地产与建筑领域,先后担任成都市房管局 、成都国地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华力森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建工集团、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等常年法律顾问 ,成功代理成都市住保中心与四川鸿兴房地产公司、四川大地房产与农行蜀都支行等房地产与工程款纠纷案件 。

在投融资与公司业务领域,先后担任香港财富金融市场交易中心 、成都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嘉越投资有限公司、百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乐普堂担保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成都银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创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提供了众多公司、基金设立 、项目收购与项目融资、债券发行、公司并购与重组 、公司解散等专项法律服务,为不少企业资产重组、项目运作、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内控制度 、风险投资和引进战略投资者出谋划策。

在电力领域 ,担任成都电业局、成都电业局高新供电局、四川郫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大邑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九江环保发电有限公司等多家电力企业法律顾问 ,成功代理多起电费回收、触电人身伤害 、电力设施侵权等纠纷诉讼案件 。

在国际商务等涉外领域,成功为印度公司进口空压空分设备纠纷、天威新能源与荷兰技术转让项目、九江环保CDM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 、设备引进等、美国Westley集团设立基金及投资管理公司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学术研究方面,先后在《国际经济合作》、《外国经济与管理》 、《对外经贸实务》、《社会科学研究》、《国际商报》等核心期刊和杂志上发表论文多篇 ,出版专著《全球供应链:国际经济合作新格局》,主编《国际物流学》,参编《对外经济关系论》 ,参译《管理学原理》 、《跨文化沟通》《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等,参加了国家社科基金(08BGJ013)项目《非传统安全威胁下贸易洗钱与反洗钱研究》研究工作。

执业律师:李远拓 律师

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2002年取得律师执业证 。一直在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执业 ,从事法律工作十二年,处理各类案件逾百;担任过各类公司 、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

从业期间担任过公证员 ,取得涉外公证资格。

从业期间在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做过三年六个月的高管,分管行政、人事 、资产、法律工作,对公司治理有深刻的理解 ,为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擅长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处 理公司日常法律事务 ,办理经济、民事 、房地产、劳动争议案件,在公司日常法律服务方面有独到的造诣 。

热爱律师工作,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熟悉律师业务,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实践操作经验丰富 ,先后为28家各类公司、事业单位 、行政机关提供过顾问服务,代理过民事、刑事、行政各类案件。

执业律师:李娟 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 。曾从事企业管理 、部门协调等工作。

处事严谨、细腻、思维敏捷。

擅长办理房地产 、合同 、建设工程等方面的诉讼与百诉讼法律事务 。

曾担任过政府机构和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为顾问单位的决策、管理、经营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是李娟律师庄严承诺!

执业律师:胡勇 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主要业务领域:政府机关 、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法、建筑及房地产法、金融法 、投资法、贸易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 、诉讼与仲裁等 。

曾成功的代理多起民事侵权、合同、公司事务 、房地产、金融、劳动争议以及刑事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执业以来 ,以办案严谨细腻,勤勉高效的风格深受委托人的信赖和好评,并赢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执业格言: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

合伙人:罗洪波 律师

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 ,法学研究生。1996年3月加入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

曾任成人高校中文专业讲师 ,三级律师 。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300余件,担任房地产开发 、建筑安装、投资贸易、机械制造 、汽车销售、医药、酒店管理等10余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公司 、企业法律制度和合同法有较深入研究;长于办理贪污贿赂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以及为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侵犯财产等经济违法与犯罪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刑事辩护。

一向秉承“客户利益至上 、依法维护权益、诚信执业为本”的原则。法学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 、口头文字表达力强,在司法界和委托人中有极好信誉 。

执业律师:卢宇 律师

基本背景:卢宇律师,东北大学法学学士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卢宇律师法律知识全面、理论功底扎实、逻辑缜密,思维活跃,善于站在客户利益最大化角度为客户提供问题解决方案。卢律师的最大优势在于 ,专注于民商经济领域,对财务知识有一定了解并熟悉税法 。目前,卢宇律师已成功代理的重大疑难民商经济纠纷案件已达到理四十余件 ,成功办理数项收购和连锁投资项目,为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中银保险四川分公司 、永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太平保险四川分公司、港宏集团 、环龙集团、四川欣天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广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成都坤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金茂置业集团公司、成都德龙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中财信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东方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新加坡华康医疗投资公司 、成都西物集团、成都圣地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四川鼎尖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成都鸿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 。另外,卢宇律师还是成都唯一地铁报《新城快报》房地产栏目的特约说法律师和中共成都人才市场党委第113支部书记。

主要执业领域:

1 、诉讼类:民商及经济纠纷(股权 、合伙、合同、房地产与建筑 、知识产权、融资纠纷等);

2、非诉类:常年法律顾问 、公司治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风险基金设立 、资产收购、投融资顾问、税务筹划 、商标管理及担保;

3、行 业:房地产(含建筑工程)、PE 、VC 、担保、信息产业等。

主要非诉业绩:

1、某二级城市公司改制及土地整合开发和融资项目;

2 、某公司成都郊县资产收购(土地项目)项目;

3、某大型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政府部分投资);

4、某大型生产型企业内部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和劳动风险防范项目;

5 、四川JM置业集团公司华阳光明城市二期、三期项目;

6、某公司收购某房地产公司股权收购项目 ,为收购方提供尽职调查 、交易流程设计、合同审查以及谈判等法律服务;

7、参与成都市XX拆迁办对某轮胎市场拆迁工作 ,担任被拆迁方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8 、某大型跨国企业在川某地产投资项目提供咨询;

9、某公司股权质押及股权变更;

10、XX股权投资基金一期募集与设立 、运作和退出全程法律服务 。

学术成果:

1 、《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保护被弱化之辨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为据》,被中外民商判例网转载;

2、论中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分析》,发表于2009年《正义与法》

3、《成都首例代客泊车案引发的思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人代位追偿权问题分析》 ,被以下知名法律专业网站转载:中国法院网 、中国律师网、中国民商法律、法律教育网 、济南法学会、西部律师论坛、合肥法律服务网 、成都律师网、内蒙古律师网:

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是否应经其他股东同意 ——对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的理解》,被中外民商判例网转载;

5 、《如何搭建优秀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发表于中国风险投资网;

6、《风险投资协议之防稀释条款解读与在中国法律背景下的运用》 ,发表于中国风险投资网;

7、《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分析——以“唐福珍案”为例》;

8 、《论工伤范围的认定》,发表于2008年《理论与现代化》

9 、《婚前购房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分析》,被中国民商法律网转载;

10、《关于拆迁条例中征收决定生效时间的确定》 ,刊登于新华网四川法制频道;

11、《浅析侵权责任法第52条对交强险免赔事由的影响》,被四川普法网转载;

12 、《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以周某诉A汽车销售公司案为例》,被四川普法网及新华网四川法制频道转载;

13、《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第五稿)>的修改意见》 ,被中国民商法律网转载。

执业律师:张翔 律师

法学学士。2007年开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长期致力于公司法、房地产(建筑)法 、知识产权法等民法基本理论和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与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 。致力于为大成都地区的公司、企业提供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和公司专项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专业法律服务 ,围绕公司设立、公司股东出资 、公司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运营结构 、公司增资减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重组 、公司股权转让 、公司债务重组、公司债务追偿、公司劳资纠纷 、公司合同纠纷、公司解散清算、公司破产清算等关键环节和关键事务 ,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责 、权、利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为公司、企业的稳健运行和发展壮大提供专业化 、规范化、一揽子的法律服务。

先后参与为二十余家公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的常年法律顾

问服务及公司民商事法律事务处理 、商务谈判及劳动纠纷解决。执业以来承办代理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占有使用费纠纷、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 、商标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民事诉讼(仲裁)案件近百件 。

恒大失信黑名单原因

开发有限公司异议请求:排除执行太原市旭海水产有限公司所属的位于太原市小旦去北营北路6号旭海农副产品贸易大厦在建工程房地产地下负一层和地上第一层。事实和理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执行太原市旭海水产有限公司所属的位于太原市北营北路6号旭海农副产品贸易大厦在建工程房地产拍卖。2018年8月26日,在X某某向申请人赊购房产为被执行人抵顶旭海农副产品贸易大厦在建工程中50多人借款时 ,被执行人同时以该房产地下负一层和地上第一层提供抵押担保,三方签订了《协议书》 。X某某在约定时间未能付款,至今分文未付。申请人实现抵押权时机已经成熟 ,贵院在执行中拍卖该房地产应排除已抵押给申请人部分,即地下负一层和地上第一层。为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排除对该房地产的地下负一层和地上第一层的执行,维护申请人和50多户原债权人人的合法权益 ,化解群体上访、求诉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辩称,本案所涉的标的为在建工程,故1 、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太原旭海水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太原旭海水产有限公司不是开发商 ,因此其自建房屋不能作为商品房而进行预售 ,其仅能以存量房方式买卖,而合同签订之间,签订至今工程尚未竣工验收 ,仍是在建工程,没有产生房屋所有权这一物权,更不可能在不动产管理中心进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 ,因此基于该房屋所有权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2、被申请人不可能实际占有,不具备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3、因本案所涉在建工程是一个整体,无法分割 ,因此异议请求不具备显示可操作性 。二 、太原旭海水产有限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2015年针对本案所涉在建工程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并办理登记,且承诺未处置全部或部分抵押物 ,且承诺未经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书面同意,太原旭海水产有限公司不得将抵押物进行全部或部分销售。现太原旭海水产有限公司直接的纠纷经法院审理,对被异议人所享有的债权及抵押权的合法性作出了确认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针对本案所涉标的申请评估拍卖 ,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北营北路6号的旭海农副产品贸易大厦在建工程,系由太原市旭海水产有限公司投资建设 。该项目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该工程规划建筑功能为:商业、商务公寓 ,土地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

2018年8月26日,山西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X某某、太原市旭海水产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山西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价值为7325万元的财产提供给X某某经营 ,作为X某某向山西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X某某按约定向山西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偿还 。太原市旭海水产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正在建设中的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北营北路6号旭海农副产品贸易大厦地下负一层 、地上第一层的商铺,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担保。

2015年5月14日 ,太原市旭海水产有限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由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向太原市旭海水产有限公司提供不到3000万元的贷款,贷款用途为用于旭海农副产品贸易大厦项目建设。同日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太原市旭海水产有限公司签订不动产抵押协议,约定由太原市旭海水产有限公司将位于北营北路6号的在建工程3158.2㎡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在建工程计价2999万元,土地10000元) ,用以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3000万元 。抵押期间为2015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该抵押权已于2015年6月25日在太原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于2015年7月17日 ,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5年6月16日向太原市旭海水产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999万元 。

2018年10月30日,因太原市旭海水产有限公司到期不能还贷,经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晋01民初81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由太原市旭海水产有限公司应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本息33031542.67元,及从2018年6月25日之后按借款协议应付的利息 、罚息和复利。因太原市旭海水产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规定清偿贷款本息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2019年4月9日,本院对位于上述在建工程进行查封 ,查封期限至2022年3月28日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在建工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2528.26万元。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 ,裁定拍卖太原市旭海水产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上述在建工程。

以上事实有不动产抵押协议、抵押登记证明、民事调解书 、执行裁定书、协议书、收款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 ,但法律 、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太原市旭海水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将涉案在建工程抵押给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 ,故其依法对涉案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太原市旭海水产有限公司与山西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借款关系并将其房屋予以抵押 。但其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故山西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享有担保物权。山西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旭海水产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其所购房屋尚属在建工程 ,并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但涉案房屋至今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据此,双方所签购房协议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山西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太原市旭海水产有限公司享有返还房款、赔偿损失之债权 ,其债权不能对抗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抵押权 。故不属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山西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之情形 ,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对山西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排除执行的异议不予支持。山西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异议中的其他主张因未经裁判故不能在执行程序中处理,其应依法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 ,因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对涉案在建工程依法享有抵押权,故山西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排除执行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8月12日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1360923900元,案号为(2022)晋01执2488号 ,执行法院为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乐居财经查阅,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赵长龙 ,注册资本为393979.6387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咨询服务等 。该公司是中国恒大的下属控股企业,是集团的地产业务主体。

据企查查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涉司法案件4151起 ,有被执行人记录132条,被执行总金额1974952.06万元;有限制高消费记录12条;有终本案件记录5条,未履行总金额261.39万元。

一 、恒大的教训

恒大的今天其实早有端倪 。

企业暴雷往往都是从小的债务违约开始 ,然后产生连锁反应,违约导致金融机构挤兑,现金流断流 ,最后轮到企业出售资产、裁员。

现金流的危机一直是悬在恒大头上的一把剑。2021年以来,恒大一直高呼“高增长、控规模 、降负债 ”的口号 。目前总计负债16151亿元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说都是一个天文数字。

再加上监管的压力,如今的恒大已经成了银行、金融机构避之不及的对象。要想依靠新债还旧账 ,来实现资金周转,变得异常艰难 。

历史上,恒大曾屡次化险为夷 。

2008年金融危机 ,恒大资金链濒临断裂,在关键时刻郑裕彤、刘銮雄等香港大亨出手相救;后来,恒大因“对赌条款”面临违约 ,最终也靠张近东等相助得以续命。但这一次 ,国家对房地产动刀的决心坚定,恒大或许无法再延续过去的幸运了。

二 、许家印为什么还没成老赖?

有两点原因:

首先,失信被执行人首先应是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恒大地产公司 ,许家印是恒大地产的实控人,是公司欠钱,不是许家印本人欠钱。所以 ,上失信也是公司被纳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不是许家印本人。

其次,失信被执行人是公司时 ,不能坐飞机 、高铁等限制措施,实际上针对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但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不是许家印,所以 ,即便公司被纳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许家印影响也不大。1、打开浏览器,打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官网;

2、在网页中间找到“失信被执行人”并点击;

3 、点击“失信被执行人 ”以后就进入了查询页面 ,在查询条件这一栏输入要查询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

4、输入信息以后 ,选择省份,选择省份以后会出现全国各地,选择需要查询的省份;

5、选择完省份以后 ,输入验证码然后点击查询就可以查询到失信人员了。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列表人员将不得进行以下高消费: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 、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 、高档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关于“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的成员 ”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 ,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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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1g 2025年07月23日

    我是翰腾号的签约作者“821g”

  • 821g
    821g 2025年07月23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的成员”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的成员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主...

  • 821g
    用户072308 2025年07月23日

    文章不错《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的成员》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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