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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 ,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持续 、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 、保护、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 ,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并实行年度考核。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逐步增加对基本农田的投入,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培肥地力,改善生态环境。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对基本农田的农业开发建设进行投资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 、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抵制 。第二章 划定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指标和布局安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逐级分解下达。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必须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落实到地块和农户。
省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行指标控制 。具体保护面积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九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 、油、麻生产基地和名、特 、优、稀、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 、稳产田和有良好水利条件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城市和独立工矿区蔬菜生产基地和拟建设的蔬菜基地;
(四)农业教学、科研 、农业技术推广试验示范用地和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
(五)根据需要予以保护的耕地。第十条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三级:
(一)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生产条件较好 、产量较高、十年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
(三)五年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划为三级基本农田。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规程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设立保护标志。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逐地块登记造册 ,编制图表,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以下资料,同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告;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
(三)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汇总表;
(四)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解表;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登记表册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 、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
农业承包合同应当载明承包农户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 、监管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防洪排涝、小型水力发电 、农村饮水、引(供)水等各类工程及其设施,包括水库、渠道、管道 、堤防、泵站、小型水电站 、闸坝、机电井、塘坝等。
大中型水力发电 、城镇供排水、航运、污水处理和尾矿坝工程的管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机制,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 、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依照规定或者约定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小型水利工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成并确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后 ,应当按照水利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管理使用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 、整理、保存有关工程资料和电子图文 ,建立工程档案。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移交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第八条 水利工程应当明晰产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权属证书。第九条 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 、使用权变更登记后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实行监督管理:
(一)大(1)型水库和重大引调水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大(2)型水库和其他大型水利工程由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中小型水利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个人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其自行维护和管理,并依法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小型水库应当确定工程管理单位。其中,政府投资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小型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确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三)建立水利工程监督检查和评价制度 ,定期对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工程安全检查、监测和资料整编工作;
(三)计划供水 ,计收水费;
(四)做好蓄水 、调度和防汛抗旱等工作;
(五)维护水利工程,保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技能,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小型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 。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财政补助建设的小型水库以外的小型水利工程,按照规定交由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农民等使用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建设的水利工程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个人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
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按照约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 ,应当同时明确该土地上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主体。
2018年专家解读农田水利条例整理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 、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库 、水闸、堤防、泵站 、灌区和农村供水、水电站、水文设施等工程。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 、保护和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 ,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 、保护和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维护水利工程运行秩序,保护水生态安全,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 ,依法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 、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鼓励水利工程所有者和管理者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进标准化、现代化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对破坏 、侵占、损毁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条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保护范围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 ,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保护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或者经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其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水利工程产权 ,颁发产权证书。
水利工程所有者承担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主体责任。第十条 水利工程所有者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投资模式采用明确管理单位或者专人 、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水利工程管理者,落实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
国有水利工程具体管理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下列水利工程应当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一)大、中型水库;
(二)大型水闸;
(三)三级以上堤防;
(四)大型泵站;
(五)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
(六)千吨万人以上农村供水工程。
鼓励前款所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兼管其他水利工程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流域或者区域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流域或者区域内水利工程。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工程运营、管理、维护。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运行 、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 ,加强水利工程的安全监测、日常巡查、维修养护 、控制运行、安全保卫等工作,完善水利工程技术档案,规范操作规程 ,保障水利工程完好和运行安全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所需费用。乡村管理的水利工程,运行 、管理、维护经费确有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适当给予补助。
纯公益性的水利工程 ,其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经费依管理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其他水利工程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公益性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保障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 ,应当落实整治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018年专家解读农田水利条例整理版
解读一突出抓好关键环节 全方位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
我国雨热同季的气候条件为农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水土资源分布不相匹配 ,水旱灾害频发等影响了农业发展,这些特定条件也决定了灌溉 、排水在我国农业生产、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和环境保护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农田水利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全过程进行了规范 ,全方位建立健全了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制度体系。《条例》的出台,为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对促进农业现代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一、以完善规划统筹机制为重点 ,统一工程建设标准
我国农田水利建设涉及水利、国土 、农业、发改、财政 、扶贫、烟草、糖业等多个部门和行业,各部门和行业在工程建设水平和质量上标准不一 。为确保各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和标准开展农田水利建设,要以《条例》为依据 ,强化县级政府在规划中的主导作用,把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作为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的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统筹机制 ,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为工程运行管理创造良好基础条件。
二 、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分类完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
我国农田水利工程点多、面广、种类繁多 ,到底,全国建成各类水库9.8万座 、大中型灌区7700多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2000多万处,管理体制和机制差异较大 ,应分类完善。对于国有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工程所有权人职责,稳定经费来源渠道、足额落实“两费” 。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要逐步明晰所有权 、落实管护权、保障收益权,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管理体制,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确保工程有人用、有人管 、有钱管、长受益。
三、以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为重点,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我国农业用水量占用水总量的60%以上,有的地方用水效率不高 ,节水潜力较大。要把农业节水作为国家战略,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按照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控制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 ,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严格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 ,形成提高效率的倒逼机制。
四、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重点,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供水价格仅为供水成本的35%左右 ,水费收取率只有80%左右,严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 、计量收费。综合考虑农田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 ,合理制定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 。探索实行分类水价与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五、以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
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是为农村水利建设 、运行、维护和管理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组织和机构,主要由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准公益性专业化服务队伍构成。要按照党中央 、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明确基层水利服务体系职能地位,加大扶持力度,完善保障机制,大力促进其建设和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公益性业务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田灌溉和排水、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等公益性工作;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解读二我国农田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则及其体现
《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农田水利规划、建设 、运行、管理工作 ,并有助于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从而为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条例》明确了农田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 、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 。这五条基本原则是《条例》的灵魂 ,也是农田水利工作宗旨的具体体现,对整个农田水利治理体系的建构具有指导和纲领性的作用。
政府主导是农田水利工作有序开展的基石。农田水利具有基础性 、公益性的特点,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强化主导意识 ,健全农田水利工作机制,完善组织管理体制,加大农田水利管理与改革力度 ,并负责组织和引导社会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农田水利的建设和管护,从而实现农田水利治理方式的创新 。《条例》中的政府主导原则,一是体现在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作用和地位;二是体现在规定了相关部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工作职责。
科学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条例》专章规定了农田水利规划制度,目的是在农田水利工作中形成科学、长效的规划约束机制 。科学规划原则强调农田水利规划的科学性 ,主要通过四个方面实现:一是规划编制需要利用科学的方法,认真细致地做好调查工作,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 、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多种因素;二是强调编制规划应当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各方面的意见 ,体现了较强的公众参与性;三是不能为规划而规划,规划应当为农业生产服务,这就要求定时对规划进行评估 ,防止规划成为阻碍农田水利发展的绊脚石;四是应当注重农田水利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以免出现脱节或者冲突的情形。
因地制宜是农田水利工作开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地形、水情都存在较大差别。必须根据各地的不同需求 ,构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维护的差异化模式 。在《条例》中,因地制宜原则具有非常多的体现。在规划环节,《条例》强调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在工程建设环节,《条例》要求各地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组织制定农田水利标准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办法 。在工程运行维护环节,《条例》针对农田水利的不同需求和可能类型,综合考量投资与受益之间的关系 ,明确规定了运行维护主体和维护责任。在灌溉排水管理环节,《条例》对粮食主产区和严重缺水 、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的水资源管制作出了规定。
节水高效是新时期农田水利工作的根本指针 。我国水资源严重紧缺,农业用水矛盾日渐凸显。为实现节水高效的目的 ,《条例》一方面规定了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并鼓励推广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等 ,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另一方面,《条例》强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明确指出水资源短缺地区要限制发展高耗水作物 ,地下水超采区要禁止农田灌溉新增取用地下水 。
建管并重是农田水利工作的重要抓手。“重建设、轻管理”是困扰我国农田水利发展的一个大问题。通过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确定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主体,并明确各个主体的维护责任 ,以及未依法履行维护责任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真正实现建管并重 。《条例》精心设计了农田水利的管护体制,一是明确了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主体和维护责任;二是建立了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三是允许社会力量通过提供灌溉服务 、收取供水水费等方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四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经营农田水利工程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五是规定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应当予以补偿。
解读三《农田水利条例》为农田水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与扶持
《农田水利条例》第六章“保障与扶持”共六条(第三十五——四十条) ,明确了政府对农田水利建设及管理的保障措施和扶持政策,分别规定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渠道 、政府引导与支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新技术推广与培训 、表彰等方面的内容。
一、以公共财政为主导,加大多元投入
一是突出政府投入的主导地位。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 ,首先是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的职责,这是由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和农田水利的公益性质决定的 。因此,一方面各级财政要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加大预算安排力度,另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有关支农涉水项目资金的整合,按照农田水利规划统筹安排 ,形成整体效应。
二是多渠道筹措资金。坚持政府和社会两手发力,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社会力量对投入农田水利建设有现实需求 ,因此,各级政府在加大投入的同时,还应当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农田水利建设,包括农民投劳、种粮大户投入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入、利用银行贷款投入等 ,以保障农田水利建设有足够的投入,解决欠账多和投入不足的问题 。
二、以政策支持为引导,调动社会参与
一是建立奖励补助政策。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农田水利建设补助政策 ,明确工程建设实施计划、补助对象 、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以及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拨付程序等,并加大公开公示力度,提高社会参与面。鼓励各地按照先干后补 、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不干不补和竞争奖补的原则 ,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 。此外,要制定奖励办法,对农田水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是健全水利经营政策。各级政府要为社会力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提供政策保障,包括进一步健全合理的供水水价形成机制 、制定提供灌溉服务的水费收取机制、进一步明确农田灌溉排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等,保障其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的合理经营收益 。
三是探索金融支持政策。农田水利投入的效益主要是通过保障农业丰收、稳产增产来实现的 ,社会效益巨大,但投资者的直接回报低 、周期长,融资存在很多障碍。因此,在国家层面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地方各级政府也要相应制定对接政策,包括农田水利工程资产评估、产权抵押、交易平台 、担保机制等系列办法、制度,切实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田水利信贷支持力度 。
三、以基层水利组织为载体 ,强化管理服务
一是健全基层水利公共服务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乡镇水利站等基层水利公益性服务站点建设,明确赋予其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做到机构健全 、编制合理、人员到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基础设施配套完善 、技术装备配置齐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行高效。
二是建立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培育 、扶持专业化实体、用水户协会、合作社等水利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 ,加大公共财政投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并建立目标考核与奖补激励机制 ,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田灌溉和排水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等公益性工作 。
三是加强水利专业技术指导和培训。鉴于农田水利工程的专业性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技术要求不断提高,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田水利新技术推广目录和培训计划,重点围绕节水灌溉、生态治理等新技术 ,省对市、县,市 、县对乡镇,县、乡镇对农民,分级开展对基层水利服务人员和农民的培训 ,为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经营农田水利工程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正常运行。
解读四加强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 确保农田水利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农田水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滞后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农田水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步入了法治化 、规范化的轨道,为农田水利事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必将对农田水利事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目前,全国农田灌溉有效面积9.68亿亩,这些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灌区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 。近年来 ,国家进一步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农田水利发展形势总体向好。但是,由于农田水利建设历史欠账多 、薄弱环节多、积累矛盾多 ,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仍然是影响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大硬伤。中央提出要大兴农田水利,加快大中型灌区、大中型灌排泵站 、小型农田水利、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 。《条例》在第三章工程建设规定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几个关键问题:由谁负责组织实施、谁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竣工验收和信息系统建设等。一是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是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计划的主体。二是县级按照农田水利规划整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项目 ,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形成合力 。整合包括水利 、农业、农业综合开发、国土整治、扶贫开发和以工代赈等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解决了多年来多部门安排项目又难以整合的问题。三是规定了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责任更加明确。四是分类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大中型工程按照国家水利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小型工程验收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这从根本解决了过去中央 、省、市、县多头验收和部门之间竣工验收办法不统一的问题,并明确规定要邀请受益者参加验收,使验收工作更加透明公正。五是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田水利信息系统建设。利用现代化的手段收集与发布农田水利规划 、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信息 ,提高管理能力 。
二、加强工程运行维护管理 保障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农田水利工程量大面广,工程运行维护是长期困扰我们的一个难题。农田水利工程是“三分建,七分管 ” ,管得好才能长受益。《条例》在第四章工程运行维护就有效动员组织各种资源,通过一定的投入保障,使工程得到良好的维护 ,保障良性运行作出了规定 。首先,明确了不同类型工程运行维护的'主体。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不管是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建成的工程都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农民等受益者使用和管理 ,由受益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这一规定更加符合农村实际,更便于工程运行维护管理。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这是一个重大突破。目前,大中型灌区维修养护定额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已经颁布 ,就缺一个经费合理分担机制 。受益者要负担一部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征收的水费可用于工程运行维护;政府财政要负担一部分,落实大中型灌区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经费等。经费合理负担机制一旦建立,工程运行维护就有了保障。三是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有权人对工程运行维护的监督责任。受益者发现问题有权向监督主体报告,监督主体接到报告后必须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处理 ,解决工程损坏没人管 、没人修的问题 。四是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进行了规定。解决城市和工业发展无序、无偿占用农业水源和工程设施的问题,更有利于保护农田水利工程和农民的合法用水权利。
从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依法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 ,使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更科学、更规范,促进农田水利事业再上新台阶 。
解读五发挥规划引领与协调作用 推动农田水利健康发展
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与区域水土资源配置与利用 、农村和农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紧密相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针对面广量大 ,工程形式多样,涉及千家万户的农田水利工程和多渠道、多元化的建设方式与管理模式,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必须做好顶层设计,制定好农田水利规划。农田水利规划是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基础 ,是指导农田水利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 。《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调科学编制规划,发挥农田水利规划的指导引领作用和规划的统筹协调作用,对促进农田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将发挥巨大作用。
一 、《条例》明确了规划的法律地位
提高农田水利规划的权威性和法律地位是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近年来 ,水利部门牵头编制了一系列农田水利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全国96%有农田水利建设任务的县编制完成了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 。这些规划在协调上下游、左右岸、现在和未来 、需求和可能等关系,整合支农涉水项目 ,加快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农田水利规划的法律地位不明、一些地方存在无序建设、重复建设的问题,也存在该建未建 、工程缺位的现象,影响了农田水利整体协调推进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条例》的出台确立了农田水利规划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条例》规定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必须以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条例》相关条款环环相扣,将规划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作用落到实处。在农田水利规划修改方面 ,《条例》规定,农田水利规划一经审批,不能随意修改,对确需修改的 ,要严格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防止了规划的随意性,提高了规划的严肃性。
二、《条例》强调了规划的科学性
科学编制规划是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和统筹协调作用的前提条件 。我国幅员辽阔 ,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显著,农田水利发展涉及区域基础资源环境本底状况、水土资源合理配置 、农村和农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既关系到区域水资源配置格局 ,也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制定农田水利规划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科学做好调查、规划编制和规划评估各阶段工作。在规划编制前要做好调查工作 ,准确掌握规划区自然地理 、水土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全面掌握相关行业发展需求,为规划编制打好坚实基础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 ,要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可能、水土资源供需平衡 、农业生产需求与资源环境约束、灌溉排水发展需求与条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农田水利的发展思路 、总体任务、区域布局、建设规模 、管理方案以及生态环境影响等。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根据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 ,开展规划评估工作,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国家宏观政策调整,进一步完善规划 ,保证规划有效实施。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调查,调查结果是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的依据;要求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农田水利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
三、《条例》强调了规划的统筹协调作用
加快农田水利发展需要政府、受益群众以及社会力量共同努力,需要横向和纵向配合与协调。从横向看 ,我国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部门较多,各部门从不同角度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共同推动农田水利发展;从纵向看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家团结治水,集中力量办大事,不断解决事关全局的突出问题 ,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存在多头管理 、不同层级任务责任不明、统筹协调不够、资金使用效率低、工程重复建设 、区域性突出问题久拖不决等问题 。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以农田水利规划为统筹,整合利用好各类涉水项目和资金 ,以确保农田水利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协调推进。因此,《条例》明确建立规划统筹协调机制,规定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的 ,要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时,要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 ,保证了各规划间的协调一致。下级农田水利规划要根据上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等 。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在总结多年来成功经验的基础上 ,《条例》明确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农田水利规划。
四 、《条例》强调了规划的社会参与性
我国农田水利工程数量庞大涉及面广,且渠道多元,工程形式多样 ,建设方式与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加快农田水利发展需要既要强调发挥政府的主导和引领作用,也要注重发挥受益群众以及社会力量的作用 ,特别是随着我国农村和农业经营体系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和经营主体的变化,为了使得农田水利规划更具可操作性,因此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农民群众、农村基层组织、经营主体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因此 ,《条例》明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方面的意见,既提高了规划制定的透明度,也提高了规划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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