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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知府属于从四品,巡抚属于从二品 。
清沿袭明制 ,大致分省、府 、县三级,总督、巡抚为掌握行政、军事、监察大权的高级地方官员,布政 、按察两使为督、抚的属官。
与督、抚平行的有驻防将军和提督学政 ,不过驻防将军只管八旗驻军;提督学政只管学校与科举考试,其权力不能与督 、抚相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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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抚的类型:
(1)居三司之上,为各省最高权力机构。明代全部十三个布政使司均设定员巡抚 ,三司属其管辖 。这一类型,是明代巡抚的主流。
(2)加强对边境地区的管辖,为新省区建制的开端。这类巡抚主要设在边境地区 ,又多在原有的行都指挥使司的基础上发展而成,以辽东、宁夏、甘肃为典型 。英宗即位后增设文臣镇守,逐渐由军事单位过渡为行政单位。
(3)组成特别区。这类巡抚主要设置在数省交界 、统治力量薄弱的山区 ,以南赣、郧阳为典型 。
(4)组成战区。如:设置于原来的边境重镇,如宣府、大同等,有相对的稳定性。还有根据战事的发展临时增设,事平则罢 ,如天启 、崇祯时为抵抗后金而设置的登莱、密云等巡抚 。但登莱巡抚自陶朗先、袁可立等继有十四任,直至明亡。
百度百科-清朝官制
巡抚是从二品官。
巡抚别称抚军 、抚台,明清官制从二品 ,加兵部侍郎衔者为正二品 。“巡抚 ”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明代洪武也出现了“巡抚”之名,并萌芽于永乐年间,初创于宣德、正统时期 ,逐步发展于景泰至正德时期,到嘉靖年间基本确立。清沿明制,并对辖区进行了调整。
明代巡抚拥有一省行政、军事、监察 、司法等各项权力 ,与总督同为地方最高长官;清代巡抚掌本省军政、民政、吏治 、刑狱、关税、漕政等 。巡抚任用多为大臣会推后,再由天子任命。
巡抚俸禄
洪武二十年(1387年)九月更定的文武百官岁禄标准,成为有明一代文武百官俸禄标准的定制。按照定制 ,从二品的左右布政使月米48石 、岁米576石 。
顺治十三年(1656年)议定的俸禄标准,成为被后来沿用的定制,按照定制,正从二品俸银155两 ,俸米155斛。
清代雍正初年实行耗羡归公,支发各官养廉银后,养廉银遂成为有清一代与正俸并行的俸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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