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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共青团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维护团组织的先进性 ,提高团员素质,根据团章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全厂共青团员要自觉遵守本条例 ,不断增强团的组织观念,在学习 、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 团支部是团的最基层组织,要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 ,提高团支部的工作水平。
第一章 组织关系和团费
第一节 组织关系的转接
第四条 团员进入XX单位工作时,须带团员证到XX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团员证在原单位或者所毕业院校没有办理转出手续的,则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来厂后5个月内尚未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又无正当理由,则视为自动脱团。
第五条 团员因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XX单位,应持所在团支部证明和团员证到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第六条 团员因工作需要在厂内部调整 ,团支部应及时出据证明到XX团委并及时办理厂内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
第七条 团员因休学、外出学习半年以内等情况暂时离厂,可不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凭团员证证明团员身份。
第二节 团 费
第八条 做好团费收缴工作,不仅可以给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 ,更主要的是可以加强团员的组织观念。团员要自觉交纳团费,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 每月工资技能工资 、工龄工资与岗位工资一半之和收入在400元以下者 ,交纳其月工资收入的0.5%,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对不按规定交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九条 每年6月底、12月底各团支部分别要将团费交至XX团委,年终由XX团委向省公司团委上缴团费 。个别支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纳团费的,经XX团委批准后 ,可以缓交。
第十条 团员入党后,只交党费,不交团费。
第十一条 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 ,在留团察看期间应按时交纳团费 。
第十二条 团费由XX团委统一管理。并建立和健全团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团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XX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 ,应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
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 ,团员、团干部教育 、培训、奖励和订阅《中国青年报》等团的机关报刊等方面的必要开支 。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XX团委每年将团费收支结算一次,并将收支情况连同按规定应该上缴的团费及时报送省公司团委 。
第三节 团 员 证
第十三条 团员证是团员团籍的证明 ,凡XX单位团员必须持有团员证。
团员证的颁发范围:
1 、 按团章规定的手续入团的团员。
2、担任团干部的中国***党员 。
第十四条 团员在参加需证明团员身份的团内或有关社会活动时,可用团员证证明其身份。
第十五条 团员在参加基层团组织召开的团员大会选举和进行重大问题表决时,应持团员证确认团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团员要参加年度团籍注册 ,这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一般每年12月份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主要内容是:
1 、以组织生活的形式 ,由团员汇报一年中参加团的活动情况和个人思想状况 。
2、团支部验收团员本年度团费缴纳情况。
3、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XX团委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专用章。
第十七条 团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团籍注册,经教育在3个月内仍不参加注册者 ,按自动离团处理 。
第十八条 受团内警告 、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 ,应予注册。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留团察看期间团员证应由组织收回,察看期满 ,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第十九条 团员证应妥善保管,不得作抵押。遗失团员证 ,应及时报告团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由团支部统一报XX团委予以补发 。
第二章 团员的发展与离退团
第一节 团员的发展
第二十条 凡年龄在14岁以上至28岁以下的在厂职工,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组织,执行团的决议的 ,可以申请加入共青团。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入团的人,团组织必须对其进行培养考察,考察期至少半年。主要内容有:
1、定期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2 、吸收他们参加团的会议和团的活动;
3、分配他们做一些适当的社会工作;
4、定期组织他们上团课 、学团章 。
第二十二条 团支部在发展团员时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1、要求入团的青年向团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包括:本人对团组织的认识、入团动机 、本人愿望和努力方向。
2、申请人选择或由团支部指定本支部2人做入团介绍人 。
1)支部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培养。
2)申请人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
3)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并将支部大会决议报XX团委批准,并做好记录 。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6.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
第二节 离团与退团
第二十三条 团员加入***后仍保留团籍 。团员年满28周岁,如不担任团内职务 ,应办理离团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超龄符合离团条件的团员应向团支部递交离团申请,由团支部报XX团委审批,XX团委要在其入团志愿书上注明何时何地超龄离团 ,并随档案保存。
第二十五条 团员离团,团支部应召开支部大会举行离团仪式。
第二十六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 。团员要求退团应向团支部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宣布除名(不需要表决通过) ,报上级组织备案。
第三章 团内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团内表彰荣誉称号主要有:1.优秀团员;2.优秀团干部;3、五四红旗团支部;4 、优秀团小组;5、优秀团小组长。每年评定一次,一般每年10月底前结束 。
第二十八条 评选比例:先进团支部按全厂支部数的25%左右评选;优秀团员以支部为单位计算,一般掌握在10%,其中 ,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的优秀团员可达到15%;评选优秀团干部一般掌握在团支部中团干部总数的20%,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可按团干部总数的30%评选。
第二十九条 对团内各类先进个人称号获得者,予以表彰 ,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团内各类先进个人称号 。
1、在表彰年度内受厂纪 、团纪处分的团员;
2、在团的各项活动中,无故不参加者;
3、无正当理由拒绝团支部书记、党支部的合理工作安排者。
4 、团支部书记无故缺席支部书记会议三次及以上者;无故迟到三次及以上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团内各类先进集体称号。
1、 支部有受厂纪、团纪处分的团员;
2 、无故未完成XX团委开展的各项活动达二次及以上者;无故未完成年初计划活动内容二项及以上者;
3、故拒绝XX团委、党支部的合理工作安排者;
第四章 团内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了加强团的纪律,维护团的先进性 ,对违犯团的纪律的团员本着教育为主 、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必要的团纪处分 。
第三十三条 团内处分分下列5种:
1、 警告;
2、严重警告;
3 、撤消团内职务;
4、留团察看;
5、开除团籍。
第三十四条 留团察看的时间一般为6个月或1年。
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能做入团介绍人和团干部 。在留团察看期间 ,确实改正了错误,应及时恢复其团员权利;对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察看处分;如坚持其错误不改,应开除团籍。
共青团推优工作是指
不一定 ,只是概率比较大而已。
获得优秀共青团员称号会增大入党几率。
当上优秀团员之后当入党积极分子就会比较容易,紧接着就是入党也比较容易,在大学入党不容易,在社会中入党更不容易 。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 ,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共青团“推优”工作,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推优 ”工作应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团组织既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 ,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基层团干部应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 ,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推优 ”能力 。?年满18周岁的中国青年工人、农民 、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中的优秀共青团员 ,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优先由团组织推荐加入中国***。?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 ,原则上应当是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推荐对象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 。“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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